为了加强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根据《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1、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为岩溶环境研究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本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3、实验室每1-2年对外公布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1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函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二、 开放形式和对象
1、开放形式有三种:
(1) 由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科研项目;
(2) 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研究基地等科研条件的项目;
(3) 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研究项目的科研课题。
2、凡国内外教学、科研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且具有从事同类项目2年以上的科研经历,并取得重要的研究成果。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实验室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3、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4、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即可前来实验室工作。
三、 课题申请及审批
1、实验室每年3月提出《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供申请者作为主要申请依据。
2、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需填写《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开放课题不需要推荐,其它科技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申请课题需有两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3、每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一项开放课题,已申请过开放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的开放课题。
4、课题申请需要至少一位我室研究人员作为室内合作者,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5、申请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有重点地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开放运行经费的投入。
四、 课题及科研经费的管理
1、开放课题的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参照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经费财务管理规定。开放课题经费不外拨,课题组凭票据到西南大学报销费用。
2、开放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本年度的6月1日。受理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3、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集中核算,一般安排在中期检查后或课题结题验收后进行。
4、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经费的使用方法参照研究所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 项目实施和管理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并按该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
4、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可随时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
5、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6、本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7、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8、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 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论文发表滞后的应在发表后提供); (3)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 科研成果与管理
1、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成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在发表成果时,论文与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或并列第一单位应为:“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400715”;
英文名称“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Karst Environment, Chongqing, 400715”;
并在论文中注明“本研究由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编号:XXXX)”,英文书写为“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Karst Environment (Grant No. XXXX).”
2、凡来本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本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计划向本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项目完成后,按上述要求进行研究工作的资料归档工作。科研成果的管理按上述第1条执行。
3、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研究由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编号:XXXX),英文书写为“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Karst Environment (Grant No. XXXX).”,并署名合作单位:“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400715”,英文名称“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Karst Environment, Chongqing, 400715”。
4、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
七、 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岩溶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西南大学)。